【案情经过】
张XX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撞击了前方李XX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而该货车此前因故障停靠且高XX、李XX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故造成张XX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张XX与高XX、李XX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XX因创伤性肝破裂等伤情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及十级伤残。经查,高XX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曲靖公司投保,李XX驾驶的车辆在某财险建水公司投保。因协商未果,张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某财险建水公司委托杨XX(即杨鹏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具体包括:一是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如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营养费及护理费是否有医嘱支持、误工费标准及天数如何认定、残疾赔偿金系数及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二是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损害时,各保险公司及侵权人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全额支持;营养费酌情支持10天;护理费及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业标准分别支持37天和113天;残疾赔偿金按21%系数计算;精神抚慰金支持5000元。原告合理损失合计29万余元。因本案属多车事故致一人损害,法院判决某财险曲靖公司与某财险建水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各赔偿张XX13万余元;高XX、李XX各承担鉴定费2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