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某月某日16时40分许,被告李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由某地驶往某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事故地点时,与案外人盘X乙驾驶的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蒋X及案外人盘X乙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蒋X受伤后,先后前往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8天。被告李X已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但双方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蒋X在其法定代理人盘X的代为诉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护理费一千八百余元、营养费一千九百余元,共计四千五百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蒋X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合理性;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的具体赔偿责任及理赔金额;三、被告李X作为侵权人,在已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是否还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赔付义务。
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产生了实际的护理、营养及伙食支出,主张的金额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法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则对部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算。被告李X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希望保险公司能依法予以理赔,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原则,于2023年6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自愿赔偿原告蒋X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两千一百余元,限於2023年7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蒋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相关方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