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7日,被告龙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在某县境内某线某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梁X驾驶的某AXXXXX号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梁X受伤及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龙X负事故全部责任。梁X先后在州医院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63天,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梁X遂起诉要求龙X及某保险公司丘北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丘北支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合理性上。第一,医疗费争议。原告主张13.6万余元医疗费,被告代理人指出其中包含非医保用药及不合理费用1.3万余元,主张予以扣除。第二,三期争议。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误工266日、护理144日、营养114日;被告代理人则认为鉴定意见脱离实际,主张误工期、护理期应严格依据实际住院天数及出院医嘱计算,营养费因无医嘱加强营养不予认可。第三,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争议。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3.1万余元、牙齿修复费二千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等;被告代理人抗辩称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牙齿损伤无病历佐证,精神损害未达严重程度,均不应支持。此外,原告主张摩托车按报废折旧赔偿,被告主张按定损单六百余元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X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丘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营养费、牙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依法按实际住院天数及相关标准重新核算;摩托车损失按定损单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丘北支公司赔偿原告梁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8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