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白X系某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挂靠于某运输公司运营,聘用彭X驾驶。王X驾驶某BXXXXX号牵引车及某CXXXXX号挂车(分别挂靠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甲)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彭X驾驶的某AXXXXX号车辆相撞,致某AXXXXX号车辆受损。交警认定王X负全责。某BXXXXX号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某AXXXXX号车辆受损严重,经某评估公司评估损失为32万余元,白X支出评估费2万元。因协商未果,某运输公司、白X诉至法院,请求王X、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某物流公司甲赔偿车辆损失32万余元及评估费2万元,合计3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某运输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各被告应否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3.评估报告效力及评估费承担问题。某保险公司辩称:某运输公司主体不适格;涉案车辆涉及抵押应追加抵押权人;依据相关规定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方应承担10%赔偿责任;且评估报告属违规鉴定,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AXXXXX号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白X为实际所有人,某运输公司主体适格。王X负事故全责,某BXXXXX号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挂车无独立动力,需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具备资质且程序合法,评估费属必要支出,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白X车辆损失32万余元、评估费2万元,合计34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