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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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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高额索赔,杨律师精准锁定“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这一核心抗辩点,通过组织投保单、保险示范条款等证据,全力主张保险公司已尽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庭审中,杨律师针对原告维修天数及损失计算标准的证据瑕疵进行严密质证,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虽因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举证标准严格导致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但杨律师通过专业抗辩厘清了间接损失的理赔边界,为保险公司后续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及免责条款提示方式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4日16时许,张XX驾驶某AXXXXX及某AXXXXX挂牵引车(该车挂靠于某汽车公司,实际车主为张XX)行驶至某市某省道时,陈XX驾驶某AXXXXX货车(该车属于某混凝土公司所有,陈XX为其雇员)撞向张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X负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造成张XX驾驶的车辆受损并送修。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张XX及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混凝土公司和陈XX连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鉴定费1万元及诉讼费。

某混凝土公司辩称,事发时原告车辆为空车,无请求停运损失的前提;且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及计算标准不合理。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应由其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以及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等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针对焦点一,某保险公司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某混凝土公司抗辩称,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或符号进行提示,未尽法定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针对焦点二,各方对原告车辆事发时是否空车、维修天数是否合理、停运损失计算标准及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存在争议。某保险公司及某混凝土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修理厂证明、转账记录及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实际停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免责条款效力,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字体及内容未作加黑加粗处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关于停运损失,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结论为停运时间88天,损失9.6万余元,予以采信。

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某汽车公司停运损失两千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9.4万余元及鉴定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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