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4日16时许,张XX驾驶某AXXXXX及某AXXXXX挂牵引车(该车挂靠于某汽车公司,实际车主为张XX)行驶至某市某省道时,陈XX驾驶某AXXXXX货车(该车属于某混凝土公司所有,陈XX为其雇员)撞向张XX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XX负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事故造成张XX驾驶的车辆受损并送修。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停运损失,张XX及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混凝土公司和陈XX连带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0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鉴定费1万元及诉讼费。
某混凝土公司辩称,事发时原告车辆为空车,无请求停运损失的前提;且原告主张的停运天数及计算标准不合理。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应由其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以及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等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针对焦点一,某保险公司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某混凝土公司抗辩称,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使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或符号进行提示,未尽法定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针对焦点二,各方对原告车辆事发时是否空车、维修天数是否合理、停运损失计算标准及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存在争议。某保险公司及某混凝土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修理厂证明、转账记录及鉴定意见书均提出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实际停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免责条款效力,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字体及内容未作加黑加粗处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关于停运损失,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鉴定,结论为停运时间88天,损失9.6万余元,予以采信。
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某汽车公司停运损失两千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9.4万余元及鉴定费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