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15日,陈XX醉酒驾驶某A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张某甲、李XX),在某县某镇境内某路段与对向张XX驾驶的某B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陈XX死亡,张某甲、李XX轻伤一级及两车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陈XX负主要责任,张XX负次要责任。某BXXXXX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XX,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陈XX经抢救花费医疗费八百余元,张XX垫付1.6万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XX的六名直系亲属普某甲、陈某乙、陈XX、陈XX、许XX、陈XX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款的分配及商业险的赔偿比例;二、各项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特别是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代理人杨鹏成律师提出,因事故致一死两伤,交强险限额应合理分配;死者严重醉驾,商业险应按20%比例赔偿;医疗费应扣减20%非医保费用;不认可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XX醉驾是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70%责任,张XX承担30%责任。因交强险限额不足以赔偿所有受害人,法院酌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六原告9万元(含张XX垫付的1.6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81.5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比例赔偿24.4万余元。对于具体项目,法院未支持扣减非医保费用及交通费,但将精神抚慰金酌减为五千元。某公司因保险限额充足,无需另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共计赔偿33.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