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某日,被告施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砚山往文山方向行驶,至砚山至文山高XX某处时,与前方停于慢车道内由被告金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某AXXXXX号车乘车人刘XX现场死亡、案外人耿XX轻伤一级、刘X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某交警大队认定金某甲与施XX承担同等责任,耿XX、刘X丙无责任。
经查,施XX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蚌埠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金某甲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马关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每个座位险保额60万元。事故致刘XX死亡后,其母亲沈X甲发病就医,精神受极大损害。原告沈X甲、张XX、张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沈X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三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和比例。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蚌埠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并在商业险范围内与某保险公司马关XX公司各自赔偿27.5万余元,合计73.1万余元。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刘XX死亡,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导致其母亲沈X甲发病就医,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相关费用。而被告保险公司则对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从而形成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某保险公司蚌埠XX公司赔偿沈X甲、张XX、张XX经济损失共计40.5万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15.1万余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25.3万余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二、某保险公司马关XX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6.3万余元,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三、金某甲支付损失六千余元,于2022年3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某保险公司马关XX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经法院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