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3日,吴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货车与罗某甲驾驶的某AXXXXX号摩托车会车时,超越同向陈X甲驾驶的某AXXXXX号拖拉机,致使摩托车与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邓XX受伤。交警认定吴XX、陈X甲负同等责任。邓XX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邓XX与吴XX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赔5.9万余元。因陈X甲驾驶的拖拉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协商理赔未果,邓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X甲及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6.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辩称,陈X甲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且事发时未报警及报保险,无法核实现场及承保车辆情况;原告与另一保险公司私下协商的金额不代表本公司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甲虽准驾不符且涉嫌逃逸,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因商业险免赔情形由陈X甲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富宁县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邓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1万余元;二、陈X甲赔偿邓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一千六百余元;三、驳回邓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邓XX负担15元,陈X甲负担六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