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23日,李XX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投保的某A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某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滑调头,撞击施工车辆某AXXXXX号及施工人员陈XX等人,造成陈XX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X负全责,陈XX无责。陈XX住院治疗38天,支出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陈XX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2万余元。因赔偿协商未果,陈XX诉至法院,请求李XX、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陈XX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2. 无责车辆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 某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提出: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及自身疾病费用;左手十级伤残鉴定在内固定未拆除前不合理;后续治疗费未实际产生不应支持;误工费应按实际平均工资计算且误工期应以医嘱为准;护理费应按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无医嘱不支持;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赔;无责车辆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予赔偿。杨鹏成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进行质证与辩论,主张剔除不合理诉求,依法界定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负事故全责,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结合证据与医嘱,法院认定陈XX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4万余元、误工费1.4万余元、护理费2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余元、残疾赔偿金8.1万余元、交通费一千元、鉴定费一千元,合计14.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扣除已支付的4.9万元,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合浦XX公司实际赔偿陈XX9.7万余元。因保险理赔已覆盖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项目,李XX与某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XX、某运输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