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1日22时30分,黎X驾驶某AXXXXX小型面包车,沿某公路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代X驾驶的某BXXXXX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导致两车受损、黎X受伤。经某交警大队认定,黎X负主要责任,代X负次要责任。黎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某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定为1.6万元。某BXXXXX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黎X遂起诉要求代X、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误工费应按住院29天加出院医嘱90天计算;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产生后另行支付;鉴定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与辩论,重点围绕医疗费用的关联性、误工时间的法定计算标准、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以及鉴定费的承担主体发表专业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X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1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万余元;剩余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赔偿1.3万余元。代X承担鉴定费1800元。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共计赔偿黎X12.5万余元,代X赔偿1800元,驳回黎X其他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文山XX公司的合理抗辩意见得到法院部分采纳,有效控制了理赔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