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2月5日21时27分许,陈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XX驾驶的某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陈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X将其受损车辆送至某汽修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陈XX认为该汽修厂出具的维修费用过高,拒绝支付相关维修费用。因双方协商未果,李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XX、陈XX及某保险公司丘北XX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万余元,并支付交通费一千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及最终承担主体的确定。原告李XX主张按照实际维修发票金额索赔3万余元及交通费;而被告陈XX则抗辩称,原告选择的汽修厂维修报价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水平,存在过度维修的可能,故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不予认可,拒绝全额支付。某保险公司丘北XX公司作为承保方,亦对维修金额的合理性提出审查要求。如何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与防止赔偿金额虚高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XX自愿支付原告李XX车牌号为某BXXXXX的车辆修理费1.2万元,该款项定于2022年7月1日前履行完毕;
二、原告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减半收取二百余元,由被告陈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确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