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6月29日12时许,陈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汽车行至某市某县某路与某单位岔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前部与陆X驾驶的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载有黄XX、黄XX)右前部相撞,造成陆X、黄XX、黄X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X、黄XX、黄XX无责任。陈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黄XX被送往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枕部头皮裂伤、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三千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黄XX及其法定代理人黄XX遂将陈XX及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八千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委托杨鹏成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黄XX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以及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第一,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损失,需结合医疗票据及住院天数进行核实;第二,关于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是否达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伤残或严重程度标准;第三,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如何依据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条款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理赔责任。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杨鹏成律师针对上述焦点,结合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告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某保险公司广南县XX公司自愿于2022年10月14日前赔偿黄XX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三千余元、护理费一千六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元,三项共计六千余元;
二、黄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黄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