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20日晚,侯X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时,与李X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导致侯X受伤、两车受损及轿车起火燃烧。某交警大队认定侯X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侯X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63天,支付医疗费36万余元。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侯X构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侯X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宣威市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李X及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某运输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已过户至李X名下并解除挂靠,不应担责。某保险公司宣威市XX公司由杨鹏成律师代理,提出多项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伤残系数、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算有误,且应扣减非医保用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各被告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二是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性认定。
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宣威市XX公司重点针对损失计算提出异议:首先,认为原告伤残赔偿系数应为22%而非24%;其次,主张护理费、营养费应仅按住院天数计算,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再次,认为原告未充分证明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不应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后,要求按20%扣减医疗费中的非医保及自费用药。杨鹏成律师在庭审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严密的质证与辩论,指出原告部分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侯X与李X分别承担70%和30%的事故责任。对于各项损失,法院采纳了某保险公司宣威市XX公司的部分合理抗辩。法院认定侯X最高伤残等级为九级,附加两处十级,赔偿指数为24%;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对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未予支持;对非医保用药扣减主张因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用药不合理而未予采纳。最终,法院核定侯X各项损失合计81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宣威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责任比例赔偿18万余元,共计38万余元。因保险限额已足额赔付,李X与某运输公司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