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4月20日,被告李X驾驶挂靠在被告某公司名下的某AXXXXX号机动车,由某市某区某路驶往某市某区某路方向。7时39分,当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辆右前侧刮擦到同向前方直行由原告陆X驾驶的某AXXXXX号两轮电动车,造成陆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陆X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某AXXXXX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陆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9万余元、误工费1.1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余元、护理费九千余元、交通费五百余元、其他费用四十余元及财产损失费三千余元,共计4.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李X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陆X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三是被告李X前期垫付的七千余元款项如何在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和结算;四是被告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对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定于2022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陆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财产损失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被告李X原垫付的七千余元,待保险公司支付后由陆X直接退赔给李X);
二、被告李X自愿定于2022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陆X经济补偿八百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陆X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