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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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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成律师 在线
云南七讼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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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鹏成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证据审查与专业判断方面,律师仔细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及原告各项损失证据,准确界定保险理赔范围,剔除不合理诉求。在策略制定与庭审表现上,律师积极配合法官主持调解,向各方释明保险条款,平衡原告合理诉求与公司理赔标准。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律师妥善理顺了原告与垫付人李某之间的退款结算流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此举不仅有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诉讼风险与理赔成本,更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4月20日,被告李X驾驶挂靠在被告某公司名下的某AXXXXX号机动车,由某市某区某路驶往某市某区某路方向。7时39分,当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辆右前侧刮擦到同向前方直行由原告陆X驾驶的某AXXXXX号两轮电动车,造成陆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陆X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某AXXXXX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陆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9万余元、误工费1.1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余元、护理费九千余元、交通费五百余元、其他费用四十余元及财产损失费三千余元,共计4.8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李X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陆X主张的各项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合法,特别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及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三是被告李X前期垫付的七千余元款项如何在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和结算;四是被告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对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愿定于2022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陆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财产损失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被告李X原垫付的七千余元,待保险公司支付后由陆X直接退赔给李X);

二、被告李X自愿定于2022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陆X经济补偿八百元;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原告陆X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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