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郑XX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郑XX、郑XX。原告张XX诉称,被告郑XX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及出轨行为,且自2022年起两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拒绝分担抚养费用。此外,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债务7.8万余元(含向原告父母借款6万元及网贷2.8万余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两子分别由原、被告抚养且各自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并要求被告支付前期抚养费1万余元。
被告郑XX辩称,不同意离婚,否认家暴,并主张向原告父母的借款非事实,网贷已还清且后续借款尚欠八千余元。
原告张XX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转账及网贷记录、被告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被告对前5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款项已还清;对保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家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子女抚养、抚养费承担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及出轨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并提交了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予以否认,认为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尚未破裂。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加强沟通与包容。原告虽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未达到离婚条件,法院对子女抚养、抚养费及共同债务等诉求亦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郑XX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