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吴X系同村人,双方于2007年X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X月X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X月X日在民政部门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育有两名子女,长子吴XX于2009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某中学初二年级;长女吴X乙于2013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朱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杨鹏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双方长女吴X乙由原告抚养,长子吴XX由被告抚养。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确已感情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告朱X主张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被告吴X对离婚及子女抚养安排亦有自身考量。经法庭调查查明,双方确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主要分歧在于离婚后的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的具体安排。双方就子女抚养、探望权行使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基础。
【调解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与被告吴X自愿离婚;二、长子吴XX由被告吴X抚养,长女吴X乙由原告朱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并相互负有协助义务;三、原告朱X支付被告吴X经济帮助共计3万元,其中当庭履行2.5万元,剩余2.5万元分期支付,定于2023年X月X日前支付1万元,2024年X月X日前支付1.5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