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韩X、徐X共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由杨X、谢X组织人员注册公司或对已取得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取得30家空壳公司的公章、税盘等经营资料,并雇请黄X某、郑某、孔X、刘X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开具发票,为甲实业公司、乙贸易公司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396份,税额5707万余元,价税合计4.96亿余元;又让丙实业公司、丁实业公司等为上述30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063份,税额5814万余元,价税合计6.18亿余元。杨X组织注册20家涉案公司,谢X组织注册8家公司并配合变更2家公司;阮X、周X、陈某、邱X、陈某某、王X、洪X、叶X等分别介绍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甲实业公司、乙贸易公司、戊建材公司及谢X某、林X、张X等作为受票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1月,刘X伙同刘X某,经黄X介绍,让上述30家公司为某建筑公司虚开发票62份,税额685225.59元,黄X获利29780.95元。另查明,杨X将其母亲名下银行卡出借给韩X使用,韩X被抓获后,杨X授意其母亲挂失补卡并取现XXX.6元占为己有;张X某明知刘X某参与虚开,仍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被告单位及韩X、徐X、黄X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以盗窃罪追加指控杨X、以包庇罪追加指控张X某等 本案系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介绍人往往被认定为连接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关键环节,易被评价为主犯;黄X既有介绍开票行为,又有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回流资金的行为,客观行为易被认定为积极参与。本案吕律师在重罪指控下采取“无罪辩护+阶梯罪轻辩护+量刑情节组合”策略,成功将当事人刑期控制在一年并适用缓刑,体现了在链条式虚开案件中,介绍型被告人辩护应重点审查主观故意、行为参与度、获利比例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以缓刑为落脚点组织证据和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