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影视投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案一百七十五万投资款,李兆君律师代理被告二审胜诉,原告诉求全部被驳回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李兆君律师 在线
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影视投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案一百七十五万投资款,李兆君律师代理被告二审胜诉,原告诉求全部被驳回

一、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署电影合作投资合同,原告投入一百七十五万元参与涉案影片投资,合同约定影片最晚公映时间,同时约定如逾期未能院线公映,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全部投资款并计收资金占用利息,违约方还需要承担律师费等维权开支。 后续影片拿到公映许可,受新冠疫情影院停业影响,上映计划多次调整,影片完成院线上映,但票房规模不大。原告认为本次仅属于点映,并非正式公映,已经超过合同约定上映期限,构成根本违约,向被告发送解除通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全部一百七十五万元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两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兆君律师同时代理被告XX公司及两名股东参与二审。 被上诉人主要抗辩意见:

1.影片已经实际在全国院线完成公映,并非仅做点映;

2.上映时间推迟源于新冠疫情影院停业,属于不可抗力,扣除疫情停业周期后,并未超出合同约定时间;

3.票房不理想属于正常商业投资风险,不代表投资方可以直接解除投资合同拿回本金;

4.两名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不存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

1.现有票房数据可以证实影片属于正式院线上映,并非原告所称仅做点映;

2.新冠疫情导致影院全面停业属于不可抗力,扣减该段停业时间后,影片公映未超出合同约定周期,被告不存在根本违约;

3.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一百七十五万元投资本金、利息、律师费的诉求不能成立;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一审、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均由上诉方原告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律师价值

1.厘清影视投资商业风险边界:李兆君律师明确区分 “商业票房亏损” 与 “合同根本违约”,票房不佳属于投资自带风险,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全额退回投资款,守住被告方核心抗辩逻辑。

2.正确运用不可抗力法律规则:结合疫情期间影院关停的客观政策背景,论证上映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应当相应顺延履行期限,不构成违约。

3.厘清公司与股东责任边界:提交验资报告,证明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义务,成功排除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保护两名股东个人财产安全。

4.实现一审、二审全流程胜诉,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全部诉求被驳回,委托人无需承担退款、付息等任何给付义务。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影视项目合作投资纠纷,受疫情、市场因素影响影片上映延期、票房不及预期,投资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大额投资本金;

2.投资合同约定上映时间,出现疫情、政策管控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延期,对是否构成违约产生争议;

3.公司涉合同诉讼,原告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商事案件。

服务指引

1.影视投资属于高风险商业投资,票房不及预期不能直接等同于对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判断。

2.遭遇疫情、行政管控等不可抗力,应当注意留存政策文件、沟通记录,及时向合作方告知情况,主张履行期限顺延。

3.追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有严格法定条件,一般需要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可提交验资、转账凭证进行抗辩。

投资合同应当对 “公映、点映” 概念、不可抗力后果、风险承担作出清晰书面约定,减少后续争议。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李兆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兆君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李兆君律师
15103201****0860 执业认证
  • 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119号
李兆君律师,女,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四川轻化工大学管理学学士,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 153-8828-4864
  • 15388284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