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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员工刑事诈骗,民事认定表见代理),李兆君律师代理购房者胜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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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员工刑事诈骗,民事认定表见代理),李兆君律师代理购房者胜诉维权

一、案件详情

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外人系该楼盘售楼部销售经理。两位购房者到售楼处看房,在售楼部现场和该销售经理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购房者按照销售经理指示完成全部购房款与维修基金的支付,取得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后续该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刑事定罪判刑,刑事判决判令该销售人员向购房者退赔近四十万元款项。

案涉房屋已经网签备案至第三方名下,开发商拒绝认可购房交易,主张合同印章伪造、钱款被销售人员个人侵占,交易后果应当由购房者自行承担。购房者委托李兆君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承担案件诉讼、保全费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销售人员的刑事诈骗行为,民事层面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房XX公司承担。 代理方提交售楼处交易过程、聊天记录、银行付款流水、收据、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房屋备案查询资料等全套证据,主张全部交易发生在售楼部,购房者属于善意购房人,有充分理由相信销售人员有权代表公司卖房,成立表见代理,合同对开发商具备法律约束力。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案外人销售人员存在刑事合同诈骗、合同印章系伪造,但交易发生在售楼场所,购房者购房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持有加盖公司真实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普通购房者难以识别伪造合同印章,民事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因房屋已经网签给案外人,客观无法交付,支持解除购房合同,合同自被告收到变更诉请文书之日解除。

1.确认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判令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合计近四十万元;刑事判决中诈骗人员已经实际退赔到位的金额,可做相应抵扣;

3.判令开发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八百余元;

4.驳回原告关于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诉求;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九千余元全部由房产公司承担。 义务人逾期付款,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律师价值

1.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表见代理法律关系:李兆君律师厘清刑民交叉裁判逻辑,销售人员构成刑事诈骗不等于民事合同直接无效,重点论证善意买受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说服法院将交易责任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避免购房者钱房两空。

2.完整组织证据链条,还原交易全部场景:整合售楼处交易记录、付款流水、收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刑事判决书、不动产备案信息,证明购房者属于善意无过失,交易流程符合正常购房习惯。

3.规避程序风险,保全财产保障后续回款:在前次诉讼过程中,采取撤诉但保留财产保全的策略,防止房屋被解封转移,保全开发商财产,保障胜诉之后具备履行基础。

4.实现维权核心目标:虽未完全支持违约金诉求,但核心诉求即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退款责任得到法院支持,改变开发商 “员工犯罪与公司无关” 的抗辩局面,购房者不用只能寄希望于刑事案件退赔。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房产销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类刑事犯罪(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购房者在售楼部完成交易,开发商拒绝承担民事合同责任的刑民交叉商品房买卖纠纷;

2.楼盘销售人员私收房款,公司以印章伪造、钱款未进入对公账户为由拒绝履行购房合同;

3.已经刑事判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但犯罪分子无财产可供退赔,购房者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服务指引

1.购房尽量将购房款项直接打入开发商对公账户,尽量避免销售人员引导刷 POS 进入私人或者不明账户,降低交易风险。

2.刑民交叉案件,刑事退赔与民事诉讼可以并行,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不代表购房者不能另行起诉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但后续实际回款时,刑事已经退赔的金额,民事退款会予以抵扣。

3.表见代理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证明交易场所、行为人身份、交易外观足以让普通人产生合理信赖,购房者自身不能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完整留存看房、签约、聊天、付款、收据全套证据。

4.遇到开发商房屋另售、网签给第三方,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保障胜诉之后能够执行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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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君律师,女,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四川轻化工大学管理学学士,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大学毕业生,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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