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房屋腾退)纠纷,李兆君律师代理房屋所有权人胜诉,成功拿回拆迁安置房并获房屋占用损失赔偿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物权保护、返还原物纠纷。案涉房屋属于拆迁置换取得的安置房,经历多轮婚姻离婚、复婚、产权变更流转。案外人夫妻二人历经结婚、协议离婚、复婚,后经法院判决离婚。拆迁安置取得两套安置房,案涉其中一套房屋,男方曾签署文书自愿放弃该套房屋产权,后续该房屋几经变更,最终登记至两名原告名下,二人各占一半产权份额。
前案离婚判决已经明确,这套案涉安置房不属于该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在离婚案件当中处理。离婚之后,男方继续占用这套登记在二原告名下的房屋,经原告方催告,男方拒不搬离腾退房屋。两名原告遂向基层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李兆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二原告共同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腾退交还案涉安置房以及多把配套房门钥匙;同时主张被告支付房屋被占用期间的租金类孳息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部分维权主张。
被告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当初放弃房产并非真实意愿;提出另外一套安置房存在权属争议;以曾经抚养过原告一方为由,反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还对部分文书签字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依法追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案件缺席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各方签署的《不动产权利约定书》,被告自愿放弃案涉房屋所有权,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案涉房屋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物权发生法律效力;另一套安置房已经变卖,不在本案审理范围;被告提出的赡养费、另外房屋权属争议,属于独立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起诉处理。
二、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之内,腾退案涉房屋,向原告返还房屋以及全部对应的房门钥匙。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损失,自指定日期起,按照每月数百元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为止。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两千余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律师价值
1.牢牢立足不动产登记物权效力:李兆君律师围绕不动产权证书、放弃产权协议、拆迁安置材料、前案离婚判决书组织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系合法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
2.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剥离无关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赡养费、另一套房屋权属等抗辩意见,律师协助法庭厘清法律边界,该类诉求不能在本次腾退案件中抵销原告物权,应当另案起诉,避免本案审理方向被无关事实带偏。
3.主张房屋占用损失,弥补物权被侵占的经济损失:不仅仅只争取收回房屋,同时向被告主张无权占用期间财产损失,法院参考当地租房市场行情,酌定支持占用费,把物权受损带来的经济损失予以弥补。
4.实现完整物权维权胜诉结果:拿到生效判决,明确腾退期限、钥匙返还、占用费给付,后续被告拒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后续强制执行腾退房屋打下完整法律基础。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拆迁安置房经过家庭内部协议、赠与、产权过户之后,原家庭成员继续占用房屋,所有权人起诉要求腾退房屋的返还原物、物权保护纠纷;
2.房屋已经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但他人拒不搬离,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收回房屋同时索要房屋占用费;
3.离婚之后,一方继续占有登记在子女、亲属名下的房产,产权人起诉收回房屋;
4.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抛出抚养费、其他房产纠纷等抗辩,试图抵消腾退义务的物权诉讼。
服务指引
1.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家庭内部关于房产归属的书面约定,尽量签署规范协议,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固定物权。
2.房屋被他人无权占用,除了起诉要求腾退,还可以一并主张房屋占用损失,参考当地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
3.诉讼中对方提出不属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抗辩(赡养费、别的房产纠纷),该类诉求需要另行起诉,不能直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
4.拿到腾退生效判决,如果对方拒不搬离,不要采取私力暴力换锁、驱赶等过激手段,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