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离职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调查核算,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公积金两万余元。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对补缴金额的核算依据持有异议,不服该征缴决定,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办案经过】
第一战:征缴核查阶段即介入,书面异议推动金额重新核定。公积金征缴程序中,中心向公司送达核查通知书,附补缴金额统计表与确认书,列明补缴起止时间、工资基数、比例、逐月金额及总额,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律师协助公司在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意见,并附上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表等证据材料。中心对异议进行审查后,采纳了其中部分意见,对补缴基数与金额作出重新核定——把争议解决在征缴决定作出之前,每一分核减都是实实在在的减负。
第二战:对"劳动关系"定性发起程序性审查。公司始终坚持双方系项目制劳务合作,不存在人身隶属与管理从属性,报酬结算方式亦不符合工资特征。律师指出:公积金征缴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而劳动关系认定涉及实质审查,征缴机关不应绕开法定程序径行认定。该主张推动法院对征缴决定的事实基础进行了全面审查。
第三战: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攻防。律师主张中心在执法中存在未充分调查核实、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等程序问题。法院经审查查明:中心先后两次作出并送达核查通知书,均明确告知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公司在第二次核查后未再提出异议;且执法程序曾因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而依法中止、待生效判决作出后恢复——征缴程序的每一步均在法定轨道内运行。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公司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同时确认:管理中心在征缴程序中采纳了公司提出的部分异议意见,对补缴金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公司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系法定义务。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