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毛织纱线公司向某服饰公司供货后,对方拖欠货款四十余万元。经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服饰公司支付货款、逾期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判决生效后,服饰公司分文未付,案件进入强制执行仍无果。表面上,该公司名下无值钱的财产,似乎已经"无债一身轻";但律师调查发现,这家公司不仅被多次列为被执行人、欠缴税款数十万元,其两名股东还先后两次修改公司章程、把出资期限一推再推。毛织纱线公司委托王睿琳律师、吴XX律师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之诉,追责两名股东。
【办案经过】
第一战:执行碰壁后,把"公司没钱"变成一纸铁证。追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前提是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律师系统收集证据链:前案执行终本裁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限制消费令——公司已被采取信用惩戒;欠税公告——公司欠缴增值税数十万元仍在经营;多案被执行信息——名下执行案件累计金额一百三十余万元。四项证据环环相扣,公司"空壳化、失能化"的图景完整呈现。
第二战:工商内档里,挖出两度延长出资期限的逃债轨迹。律师调取公司历年章程:早年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们在公司增资时把期限延至二十年后;临近本轮诉讼前夕,又再次修改章程将期限调整。一边欠债不还、一边把出资义务往后推——这不是经营安排,这是逃债安排。该轨迹完整呈现于法庭,成为股东主观恶性的注脚。
第三战:出资加速到期+举证责任压给股东,双重锁定。律师援引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主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更为关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证据在股东自己手里——两股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提交任何出资证明,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直接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法院判决:汪XX在未出资三百万元范围内、向先生在未出资两百万元范围内,对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服饰公司全部债务向毛织纱线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