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XX是某建材公司的吊机手,2022年入职,工龄三年半,工资按"出勤天数×工分×计件标准"核算。2025年起公司经营下滑,频繁安排轮休,7月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停工待岗,当月仅工作三天半,到账工资一千三百余元;数月工资拖欠、社保断缴。何XX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主张五项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上诉,何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平均工资"腰斩"攻防——三千余与五千余之差。这是系列案件中基数压幅最大的一案:公司把停工轮休月份的异常低工资混入平均,算出三千余元的月工资;律师以何XX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逐月核对,剔除停工、轮休等异常月份——其中甚至有一个整月收入为零的月份——还原正常出勤月工资五千余元。两审法院均采纳:停工待遇差额、年假工资、经济补偿三项金额全部随之锁定,经济补偿按三年半工龄折算3.5个月,两万余元全额认定。
第二战:停工不是休假,话术再熟练也没用。与系列案其他员工遭遇完全相同的话术——"订单少,安排休假,经营自主权"——被《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逐一击穿:无订单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即属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按普通休假处理,停工待遇差额四千元余元及次月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第三战:高温津贴、年假的举证责任,公司继续落空。高温津贴是否单独列项发放、春节放假是否明确告知包含年假——举证责任均在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的社保欠缴解释不能免除强制义务。相应款项全额获支持,五项请求经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维持。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三年半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停工待遇差额四千元余元及生活费、高温津贴两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余元、经济补偿两万余元,合计三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