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XX是某建材公司的布料工,2018年入职,工龄七年零二个月,工资按"出勤天数×工分×计件标准"核算。2025年起公司经营下滑,频繁安排轮休——1月、2月均只排班九天半,7月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停工待岗,当月仅工作三天,到账工资一千三百余元;数月工资拖欠、社保断缴。李XX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主张六项请求全部获支持。公司不服起诉、上诉,李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月工资基数攻防——三千余与五千余之差。公司把停工轮休月份的异常低工资混入平均,算出三千余元的月工资;律师以李XX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为锚,剔除异常月份,还原正常出勤月工资五千余元。两审法院均采纳——停工待遇差额、年假工资、经济补偿三项金额全部随之锁定。
第二战:停工不是休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再立一功。"订单少安排休假"的公司话术,被同一部法规再次击穿:无订单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即属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按普通休假处理,停工待遇差额三千余元及次月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第三战:高温津贴、年假举证责任在公司,"经营困难"不免责。高温津贴须单独列项发放、春节冲抵年假须事先告知并取得同意——公司举证全XX空;社保欠缴的"经营困难"解释不能免除强制义务。相应款项全额获支持。
第四战:七年零二个月,为何按7.5个月补偿。经济补偿按工龄折算:每满一年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李XX工龄七年零二个月,超过七年的部分为二个月,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计,合共七点五个月工资;律师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基数主张近四万元,获两审法院全额认定。连同确认劳动关系、停工待遇、高温津贴、年假工资、退还押金,六项请求经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维持。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七年半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停工待遇差额三千余元及生活费、高温津贴两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余元、经济补偿近四万元、退还押金,合计近五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