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袁XX是某建材公司的场地班长,2019年入职,工龄六年零三个月,工资按"出勤天数×工分×计件标准"核算,正常月份月薪过万。2025年起公司经营下滑,7月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停工待岗,当月仅工作八天半,到账工资两千九百余元;数月工资拖欠、社保断缴。袁XX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主张五项请求全部获支持。公司不服起诉、上诉,袁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万XX被压近两成——基数攻防的"绝对差值之最"。公司把停工月份的异常低工资混入平均,将袁XX的月薪压到八千余元;律师以《收入纳税明细》为锚,剔除异常月份,还原正常出勤月工资一万零六百余元——这是系列案件中基数绝对差值最大的一案,每月相差两千余元。基数一经锁定,停工待遇差额七千余元、年假工资五千余元、经济补偿近七万元(6.5个月)全部随之落定。
第二战:停工不是休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全面适用。与系列案其他员工遭遇相同的话术被再次击穿:无订单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即属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协商一致按普通休假处理,停工待遇及次月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第三战:高温津贴、年假举证责任在公司。高温津贴须单独列项发放、春节冲抵年假须事先告知并取得同意——公司举证全XX空;"经营困难"的社保欠缴解释不能免除强制义务。五项请求经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维持。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六年半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停工待遇差额七千余元及生活费、高温津贴两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五千余元、经济补偿近七万元,合计八万六千余;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