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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四成月薪被"平均"掉!墩头机手停工只发一千三,四万余元权益全额获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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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头机手遇停工待岗,公司将月薪压低近四成。律师以纳税明细剔除异常月份还原真实工资,锁定停工待遇、年假、经济补偿三项金额,经济补偿按五年半工龄折算5.5个月,五项请求经两轮诉讼全部获维持,合计四万余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罗XX是某建材公司的墩头机手,2020年入职,工龄五年零四个月,工资按"出勤天数×工分×计件标准"核算。2025年起公司经营下滑,频繁安排轮休——1月仅排班四天、6月仅六天半,7月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停工待岗,当月仅工作三天,到账工资一千三百余元;数月工资拖欠、社保断缴。罗XX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主张五项请求全部获支持。公司不服起诉、上诉,罗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近四成月薪被"平均"——八案中压幅最大的一案。公司将停工轮休月份的异常低工资混入平均,把罗XX的月薪压到三千余元,较其正常出勤月工资六千元余元缩水近四成;律师以《收入纳税明细》为锚,剔除异常月份还原真实工资水平。两审法院均采纳——停工待遇差额、年假工资、经济补偿三项金额全部随之锁定,经济补偿按五年半工龄折算5.5个月,三万余元全额认定。
第二战:停工不是休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再次击穿话术。无订单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即属停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付;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协商一致按普通休假处理,停工待遇差额四千元余元及次月生活费全额获支持。
第三战:高温津贴、年假举证责任在公司,"经营困难"不免责。高温津贴须单独列项发放、春节冲抵年假须事先告知并取得同意——公司举证全XX空;社保欠缴的"经营困难"解释不能免除强制义务。五项请求经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维持。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五年半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停工待遇差额四千元余元及生活费、高温津贴两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千余元、经济补偿三万余元,合计四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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