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姚XX是某建材公司的机修班长,2018年入职,工龄六年零十一个月,工资按"出勤天数×工分×计件标准"核算,正常月薪近九千元。2025年起公司经营下滑,7月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停工待岗,当月仅工作三天,到账工资一千三百余元;数月工资拖欠、社保断缴。姚XX以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主张六项请求全部获支持。公司不服起诉、上诉,姚XX委托吴律师、王睿琳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工龄临界的精确折算——六年十一个月,按七个月补偿。经济补偿按工龄折算,规则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姚XX工龄六年零十一个月,超过六年的部分为十一个月,属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应按一年计算——合共七个月工资。律师以此主张经济补偿六万余元,获两审法院全额认定。临界工龄的每一分折算,直接对应真金白银的数千元差额。
第二战:月工资基数攻防——近九千与七千之差。公司将停工月份的异常低工资混入平均,把姚XX的月薪压到七千余元;律师以《收入纳税明细》为锚,剔除异常月份,还原正常出勤月工资近九千元。基数一经锁定,停工待遇差额七千余元、年假工资近五千元、经济补偿三项金额全部随之落定。
第三战:停工不是休假,高温津贴与年假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订单少安排休假"的话术被《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再次击穿;高温津贴须单独列项发放、春节冲抵年假须事先告知并取得同意——公司举证全XX空;"经营困难"的社保欠缴解释不能免除强制义务。六项请求经仲裁、一审、二审全部维持。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双方近七年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停工待遇差额七千余元及生活费、高温津贴两千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近五千元、经济补偿六万余元、退还押金,合计七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