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卢XX是某工业铝材公司的资深管理人员,历任品保部高级工程师、生产部副经理、采购部副经理、采购部主管,2016年入职,月薪万余元,公司实行每周5.5天工作制。2022年3月,双方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发出《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卢XX随即提起劳动仲裁,打包主张五项请求:违法终止赔偿金十二万余元、年度奖金差额两万余元、六年周六半天加班费十五万余元、误工费三万余元、交通费,合计三十余万元。公司委托王睿琳律师与刘律师应诉。
【办案经过】
第一战:固定月薪制的加班费防线——15.5天工作制下月薪已含周六半天加班。这是本案金额最大的一项攻防。卢XX主张六年每周六半天的加班费共十五万余元。律师的防御逻辑清晰而扎实:双方确认的工资条显示,卢XX每周出勤5.5天的情况下月薪相对固定;经折算,公司支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未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及工资条反映的基本工资标准——即其月薪中已包含了每周六半天工作的对价。且卢XX在职期间从未就加班费提出过异议。仲裁委采纳该抗辩,对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十五万余元的索赔就此归零。
第二战:两年台账时效规则,四年前加班费不予处理。对于更早期间(四年前至两年前)的加班费请求,律师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争议发生两年前的工资支付台账没有举证义务——除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的外,因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两年前工资支付情况无法查明的,由劳动者承担不利后果。卢XX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该部分请求未获处理。
第三战:奖金无约定、费用超出受案范围,逐项瓦解。奖金方面,双方从无书面约定,申请人仅能提供单一年份的奖金到账记录,无法证明存在固定发放标准及发放条件,相应请求因举证不能而不予支持。误工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交通费无证据佐证——两项请求一并出局。
【案件结果】
广东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二万余元;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十五万余元、奖金两万余元、误工费三万余元及交通费等其余请求,均不予支持。申请人三十余元的打包索赔,经代理后公司实际承担金额压降至十二万余元,减损约六成。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