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工人刮瓷粉作业时坠落受伤,认定八级工伤,仲裁裁决23万余元工伤待遇,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试图压低赔偿、拒付护理费;诚合律师代理应诉,花溪法院扣除意外险对应的垫付医疗费后,判令公司赔付195106.89元。
一、案件概况
当事人邓X在贵阳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从事刮瓷粉作业,施工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多处椎体、颅骨、趾骨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70天。 邓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30340.46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大幅降低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金额,并且拒绝支付护理费。我方作为劳动者代理律师应诉答辩。
二、办案难点
- 工地计件日结工资,双方均缺少完整工资凭证,工伤计发基数怎么认定是核心争议;
- 公司仲裁阶段自认护理费标准,到诉讼阶段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 公司主张用之前垫付的医疗费抵扣工伤赔偿,当事人已经通过团体意外险拿到医疗费理赔,法院需要处理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的问题;
- 建筑业项目参保,工伤“本人工资”适用省人社专项规则,和普通用工计算方式不一样。
三、律师办案思路
- 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全套文书,固定工伤等级、停工留薪时长基础事实;
- 针对工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工资发放证据却不举证,结合贵州建筑业工伤文件,主张按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核算伤残待遇;
- 抓住仲裁笔录证据,公司仲裁时已经自认护理费金额,庭审反悔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 厘清法律边界:医疗费属于损失填补项目不能双重获利,伤残补助、停工留薪等待遇属于伤残补偿,向法庭明确抵扣范围仅针对医疗费部分;
- 依据仲裁与诉讼衔接规则:公司仅对部分裁决事项起诉,未起诉项目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确认。
四、案件判决结果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4日解除;采信我方代理意见,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25725元、护理费490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718.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718.22元、鉴定费520元。 因当事人已经通过意外险获得医疗费理赔,公司垫付的35233.57元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予以扣减,扣减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9538.93元。以上各项相加,公司合计应当支付邓X195106.89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该金额仅为本案件的判决结果,每个案件伤情、工资标准、证据情况不同,不承诺其他同类案件一定取得相同结果。
五、律师提醒
- 贵阳工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没有固定工资流水也可以索赔;建筑业项目参保工伤,工资举证不能时,可按全省社平工资计算工伤待遇;
- 仲裁阶段自认的赔偿金额,诉讼阶段不能随意反悔,仲裁笔录是重要证据;
- 单位购买的意外险不等于工伤保险,不能免除工伤赔偿义务;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存在抵扣风险,但停工留薪、伤残补助、医疗/就业补助金一般不属于医疗费范畴;
- 受伤后及时保留:病历、诊断报告、工作记录、工友证言、聊天记录;工伤认定申请时限1年,不要超期。
本文仅为本案案情分享,不构成个案胜诉保证,每个案件证据、案情不同,有法律问题建议单独咨询律师。
摘要:贵阳建筑工人摔伤认定八级工伤,仲裁支持23万余元工伤待遇,公司起诉拒赔,诚合律师应诉,花溪法院扣除意外险对应的垫付医疗费后,本案判决赔付1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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