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当事人王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并移送审查起诉。周浩鹏律师介入后,围绕其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等关键问题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撤回起诉并对王X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未受刑事追究。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
代理结果:无罪释放(不起诉)
裁决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主要内容:
王X系一名普通务工人员。2021年4月,其在出海跑船前,将名下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卡交由他人(身份不详,未到案)使用。经查,上述两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出现不明流水,金额共计二百余万元,关联到全国各地多起诈骗案件,涉案资金共计四十余万元。
2024年11月29日,王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又于2025年1月1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1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X涉嫌该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周浩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发现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其一,王X出借银行卡在2021年4月,此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已经发生变化;其二,王X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现有证据是否充分,均存在较大争议。辩护律师据此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期间,案件历经退回补充侦查并补查重报。检察机关以王X涉嫌帮信罪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发函建议撤回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王X的刑事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本案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一,王X出借银行卡是否构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要件;其二,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其三,在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否仍应追究王X的刑事责任。上述问题直接关系到王X能否摆脱刑事责任。
本案的经验:
其一,帮信罪的认定关键在于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辩护应紧扣这两个核心要素;其二,对案发较早、此后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案件,应敏锐捕捉法律变化带来的辩护空间,及时提出意见;其三,审查起诉阶段是用好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窗口期,应结合案件进展分阶段提出法律意见,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周浩鹏律师全程跟进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及公诉后的撤回起诉等环节,及时把握法律与司法解释变化的辩护契机,促成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避免了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心得:
本案充分说明,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庭上辩护,更在于对办案流程的精准把控。面对银行卡出借引发的涉诈关联案件,辩护应跳出“出借即入罪”的简单思维,从主观明知、情节严重、法律适用变化等角度系统审视案件,并提醒当事人审慎保管和使用银行卡、电话卡,切勿将账户交由他人使用。
适用的法律纠纷用户:因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或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卷入帮信罪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程序有咨询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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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FAQ问答5条:
1. 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一定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答:不一定。是否构成该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2.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争取“不起诉”?答:在审查起诉阶段,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或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问:本案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是如何影响结果的?答:本案案发时间较早,此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不应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 问:被刑事拘留后聘请律师还来得及吗?答:来得及。刑事案件自侦查阶段起即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介入越早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问:银行卡关联到他案被骗资金,是否一定要退赔?答:需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和法律责任综合判断,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妥善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