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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二审,一审全额胜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全部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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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新证据,存在改判风险。律师梳理一审全案材料,补充提交通话录音补强证据,针对上诉理由逐一质证抗辩,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完整支持我方全部合伙清算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伙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17日

代理方:二审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自然人合伙经营餐饮店铺,散伙清算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本案一审阶段,我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合伙另一方,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返还垫付的合伙投资款,一审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垫付投资款66180.13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由对方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审被告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且依法改判,全部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我方当事人承担。

上诉人在上诉当中提出核心抗辩理由:主张双方并没有完成合法有效的合伙清算,我方当事人提交的开店成本明细属于单方制作,没有配套发票等原始凭证佐证,无法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合伙店铺经营,对该份成本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上诉人还提出,店铺从开店直至闭店,经营收益一直都是按照合伙协议对半分配,双方本不存在垫付款纠纷;还声称存在一笔尾货处理款项由我方当事人收取但没有向其分配,同时虚构我方当事人对其存在借款,主张本案是我方当事人在其准备起诉的背景之下恶意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接受二审委托之后,代理律师全盘复盘一审卷宗材料、一审庭审记录、全套微信聊天记录证据,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制定抗辩思路。

二审审理过程当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提交我方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拟以此证明我方当事人在合伙存续期间另行注册经营同类店铺,据此主张我方当事人陈述不具备可信度。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代理律师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向合议庭说明,合伙协议当中从来没有约定合伙存续期间我方当事人不得开设其他同类餐饮主体;该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实际发生在双方已经协商散伙之后,早在营业执照办理之前,双方已经在沟通变卖设备、终止合伙,该份证据不能够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同时对于上诉人提到的尾货尾款,该笔2771元款项我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主动向法庭陈述,并且明确同意可以在款项当中予以抵扣,不存在隐瞒尾货款项的情形。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效力,强化我方事实主张,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一审之前形成的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该录音可以印证,在双方发生诉讼矛盾之前的沟通过程中,上诉人已经亲口认可我方当事人合伙投入金额为18万余元,进一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当中形成的清算结果客观真实。

上诉人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抗辩录音只是我方当事人单方陈述投入金额,不能等同于确认成本明细;还以店铺面积不大为由质疑整体投入成本,同时声称我方当事人低价处置设备货物,拒绝与其当面进行清算。

二审法庭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归纳为:合伙双方是否已经就合伙投入完成结算,上诉人是否应当向我方当事人支付案涉结算款项。合议庭围绕该争议焦点,结合一审在卷微信聊天记录、合伙协议,以及二审中新提交的营业执照、通话录音等全部证据开展法庭调查。

 

我方二审答辩及代理意见

1、双方通过完整、连续的微信聊天沟通合伙成本核算,我方当事人将完整开店成本明细PDF文件、分红记录发送上诉人,后续列明双方出资、总投入、各自应付成本、对方应付垫付款项的计算清单一并发送,上诉人收到材料之后,没有对金额、计算逻辑提出实质否定,只是以自己在外收不到账款为由,表示有钱就履行付款义务,该沟通记录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结算合意,对合伙双方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2、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合伙协议无禁止我方当事人另行开店的约定,执照办理节点处于双方协商散伙之后,该证据与本案合伙清算纠纷没有关联性。尾货处置款项我方在一审中已经主动披露并且同意抵扣,不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

3、上诉人上诉状当中所称借款、恶意诉讼均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撑,属于单方口头陈述,不应得到法庭采信。上诉人一审并未就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提出反诉,即便其认为我方存在违约情形,二审阶段也不应直接处理。

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决结果,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1、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民事判决全部内容;即合伙关系解除,上诉人需要返还投资款66180.13元,并承担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上诉人承担。

2、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上诉人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总结

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一审胜诉不等于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败诉一方提起上诉是十分常见的情况。本案虽然一审已经全部胜诉,但上诉人二审更换抗辩角度,又提交新证据,试图从证据真实性、当事人信用角度全盘推翻已经形成的微信结算结果,二审阶段依然存在改判风险。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自始至终没有签署纸质书面清算协议,全部结算沟通载体为微信聊天记录,缺少传统意义上双方签字盖章的清算文件。上诉人二审抓住“缺少发票等原始凭证”这一点,主张成本明细为我方单方制作,又提交营业执照,试图动摇法官对于证据的内心确信。

二审代理过程中,我们没有局限于一审已经提交过的证据,积极寻找补强证据,调取双方诉讼之前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可以还原诉讼发生前,上诉人对我方投入金额的认可,和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互相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庭审质证环节,针对上诉人新提交的营业执照,我们厘清时间节点,区分“合伙存续期间”和“协商散伙之后”两个时间阶段,直接击破对方证据的证明目的。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尾货、违约等观点,明确指出,若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损失,应当在一审阶段提起反诉,二审当中不能直接审理该诉求。

二审法院坚持了一审裁判逻辑,区分“对结算金额不认可”与“认可金额但是暂无能力支付”两种情形,认定上诉人只是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对结算数字提出异议,双方微信沟通已经构成有效结算,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我方当事人全部实体诉求获得两级法院支持。

通过本案两级审理,也提示参与个人合伙的主体:合伙散伙清算,书面签字的清算协议是最优选择;在无法达成纸质文件的情况下,微信聊天完整对话、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同样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在沟通结算的时候,需要引导对方对金额、付款义务作出明确表态,区分对方是对数字本身不认同,还是仅仅暂时没有钱,二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案件经过两审终审之后,判决书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依旧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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