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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合伙开店散伙清算,法院全额支持返还垫付合伙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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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无正式书面清算协议,被告庭审否认清算金额。律师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抓住对方仅抗辩无支付能力、未否定金额的关键事实,申请财产保全,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请,帮助当事人追回全部合伙垫付款及利息。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08月20日

代理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个人合伙经营引发的合伙合同清算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开店合作协议书》,合意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海鲜餐饮店,协议明确约定,店铺总投资成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被告各持有50%合伙份额;合伙经营产生收益双方各享有50%,经营产生亏损同样由双方各承担50%,店铺固定资产、净利润均按照各50%比例进行分配。

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实际启动海鲜店经营,在实际经营出资过程当中,双方出资数额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等额出资。原告实际投入资金远高于被告投入金额。店铺后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难以继续维持,双方协商闭店终止合伙,进入合伙成本核对与散伙清算环节。

在清算沟通阶段,原告整理整理房租、装修、设备物资采购等共计148项开店支出,统计得出自身实际投资成本。原告将完整开店成本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把双方各自出资金额、合伙总投入、双方应当均等承担的成本差额一一列明,核算得出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垫付投资款66180.13元。

在微信沟通记录当中,被告确认了自身的出资数额,收到原告发送的全套成本核算资料之后,没有对核算逻辑、计算结果提出实质否定意见,仅以自身对外的款项尚未收回、暂无资金为由,多次承诺会支付该笔款项,但始终没有实际兑付。后续原告多次微信催要该笔垫付的合伙投资款,被告依旧只是口头承诺付款,迟迟不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庭审抗辩认为,原告主张的投资款项金额系原告单方制作明细,无法核实真实性;并且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分红,因此不同意返还原告垫付的投资款,也不承担对应的利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案件材料:书面合伙协议、全部开店支出凭证、原被告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分红记录、闭店结算相关证据。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个人合伙经营,很多支出为日常零散开销,大量支出凭证保管并不完备,合伙散伙时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清算协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清算沟通依据,被告庭审中又全盘否认原告核算结果,案件存在较大诉讼风险。

为夯实证据链条,代理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固定全部微信原始聊天记录,梳理每一轮对话的时间节点、对话内容,重点提炼被告对于出资数额、核算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仅仅是抗辩没钱支付的聊天内容,整理证据目录,把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向法院提交,同时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亦到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合伙出资、清算结算、是否应当返还款项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投资款66180.1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1、确认原、被告双方合伙关系于2025年8月18日解除;

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66180.13元,并以66180.13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7日(立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1494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264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缴诉讼费由法院予以退回,保全费770元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个人合伙开店是生活中非常常见的合作模式,但大量个人合伙普遍存在风险:合伙初期虽然签署合作协议,但经营过程当中出资不规范,资金混用,大量支出没有完整票据,合伙终止时不签订正式书面清算文件,一旦发生纠纷,举证难度极大。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自然人合伙清算纠纷。

本案最大的诉讼风险,就是双方没有纸质版的散伙清算协议,全部清算沟通均发生在微信聊天中,被告在开庭时直接否认原告单方出具的成本明细,试图推翻全部清算结果。代理工作当中,我们把案件突破口放在微信聊天记录的细节上。通过拆解聊天时间线可以看出,原告分多次把全部成本明细、核算公式发送被告,被告确认自身出资数额,对于总的合伙成本、差额计算方式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仅仅反复陈述自己暂时没钱,承诺有钱就付款。在司法实践中,“对金额无异议,只是没钱偿还”和“不认可金额本身”,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庭审当中我们重点向法庭阐释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论证双方已经通过微信完成合伙清算,清算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同时本案我们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固定被告财产,避免胜诉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也在诉讼阶段对被告形成压力。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支持解除合伙关系,全额支持返还垫付投资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也提示打算合伙经营的当事人:第一,务必签署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盈亏承担;第二,每一笔合伙出资尽量留存转账凭证,备注合伙出资;第三,合伙散伙终止合作时,尽量签订书面清算协议,明确各方应付、应收款项;如果暂时无法签署纸质协议,微信沟通清算时,务必让对方对清算金额、付款义务进行明确文字确认,仅口头答应、只说“没钱给”,也可以作为重要证据。判决生效之后,如果被告依旧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借助司法强制手段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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