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HEZ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上海市某商场门口发生一起手机被抢案,被害人刘X报案称一名男子从其手中夺走手机后逃离。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陈X(男,1990年出生,无业),陈X于2025年1月被抓获,同月被刑事拘留,后经批准逮捕。
侦查阶段,陈X曾作过一次有罪供述,但此后翻供,始终辩解其当日未到过案发现场。一审法院认定陈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陈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陈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二审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会见陈X。陈X始终辩解其当日未到过案发现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因急于脱身而作出。辩护人重点审查证据:
其一,辨认笔录存在瑕疵。被害人刘X的辨认系在仅有陈X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辨认程序违反混杂辨认规则,辨认结论可靠性存疑。其二,监控视频模糊。案发现场监控距离远、画质差,无法清晰辨识作案人体貌特征,仅能证明有人夺取手机,不能锁定为陈X。其三,有罪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陈X供述的衣着、逃离路线与监控显示不符,且无同步录音录像佐证讯问合法性。其四,陈X无前科,案发时段其手机定位显示在另一区域。
辩护人还申请二审法院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提交手机定位数据分析意见,指出定位结果与案发地点存在明显空间距离。
辩护词核心意见:审判长,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陈X犯抢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和瑕疵辨认笔录,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第一,辨认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辨认结论不具备证据能力;第二,有罪供述与监控、定位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且缺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三,本案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恳请二审依法改判陈X无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陈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抢夺案件的定罪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与监控视频。本案凸显了辨认程序合法性审查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重要性。专业的抢夺罪律师从辨认瑕疵、供述矛盾、客观证据缺失三方面切入,动摇定罪证据体系,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无罪。疑罪从无原则在抢夺案件中的贯彻,要求办案机关对每一份定案证据严格审查。对当事人而言,一审有罪判决并非终点,及时委托律师启动二审、申请调取关键证据,仍有纠正错判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