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债权转让纠纷|律师代理受让人胜诉,依据 “通知优先” 规则全额支持 X 万元债权
审理法院
某自治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第三人马X系朋友关系。2023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第三人马X因工程周转需要,陆续向朱X借款,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完成交付。因被告顿X对第三人马X负有 X 万元到期债务,经朱X、顿X、马X三方协商,各方达成债权转让合意:马X将其对顿X享有的 X 万元债权转让给朱X,以此抵销马X对朱X的等额欠款。后续马X签署书面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债权转让完成之后,朱X多次向顿X电话、口头催要该笔款项,顿X多次口头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实际支付。诉讼过程中,顿X提出抗辩,称第三人马X后续又将该同一笔债权另行转让给案外人戚X,案外人戚X亦出庭作证,主张自己才是案涉债权的合法权利人,顿X据此拒绝向朱X履行付款义务。
朱X委托朱红亮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顿X向朱X偿还 X 万元欠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中我方提交了书面抵账协议、微信转账凭证、多份通话录音等全套证据,用以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债权转让已经有效通知债务人顿X。
案件焦点
1. 案涉债权转让事宜是否已经有效通知债务人顿X,债权转让是否对顿X发生法律效力。
2. 债务人顿X以案涉债权又被转让给案外第三方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能否阻却其向朱X履行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
庭审中被告顿X辩称自己对案涉抵账协议并不知情,其与朱X之间原本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第三人马X确认借款事实以及第一次债权转让事实,否认后续向案外人戚X转让债权。
代理律师重点论证:虽然各方对于当面协商的具体时间表述存在细微出入,但朱X提交多份通话录音证据,录音中朱X持续向顿X索要案涉 X 万元款项,顿X多次明确作出还款承诺。结合通话录音内容、日常交易经验,足以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经有效通知债务人顿X。
针对被告提出的二次债权转让抗辩,代理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 “通知优先” 规则,即便存在后续再次转让债权的情形,应当按照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确定债权受让人权利,朱X属于最先完成通知的债权受让人,有权优先取得债权,被告的抗辩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山东高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采信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已经有效通知债务人顿X;即便案涉债权存在后续转让情形,依据债权多重转让 “通知优先” 裁判规则,朱X作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被告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被告顿X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朱X支付 X 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顿X承担。
律师办案小结:
债权转让中,**通知到达债务人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关键条件**。同一债权发生多重转让冲突时,现行司法裁判以**通知到达债务人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顺位,而非以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先后判断。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当留存书面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完成通知留存,避免原债权人 “一债多转” 带来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