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与被申请人王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配偶刘XX已于2019年去世。被申请人王XX现年77岁,身患脑血管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并伴有心悸、焦虑等并发症,长期在某医院就诊治疗。近年来多次因病情加重进入急诊抢救,心脑血管功能受损严重。因长期脑血管病变及高龄影响,被申请人认知功能严重衰退,无法清晰辨认自身行为及完整表达个人意愿,不能独立处理财产管理、就医等民事事务,日常起居均需他人全程照料。申请人刘XX长期贴身照料被申请人,具备充足的时间与精力履行监护职责,遂委托于欣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王XX是否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人刘XX与次女刘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谁更适合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刘XX同意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同意由申请人刘XX单独担任监护人,主张应由刘XX与刘XX共同担任。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XXX[20XX]法医精神病鉴字第XX号)显示,被申请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申请人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指定,被申请人配偶已故,其子女均应承担监护职责。鉴于被申请人自病情加重后,生活、就医等均由申请人刘XX承担,其具备监护条件和能力。而刘XX与刘XX就生活照料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若共同担任监护人易产生分歧,不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稳定生活与治疗。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不予采纳共同监护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一、宣告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XX为王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