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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XX于欣律师代理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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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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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于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规划能力。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于律师全面收集了被申请人多年的就诊病历、急救记录及生活状态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申请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次女提出共同监护的异议,于律师精准把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律原则,通过强调申请人长期实际照料的事实及共同监护可能引发的分歧风险,成功说服法院。最终顺利取得监护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家事法律功底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与被申请人王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配偶刘XX已于2019年去世。被申请人王XX现年77岁,身患脑血管病、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并伴有心悸、焦虑等并发症,长期在某医院就诊治疗。近年来多次因病情加重进入急诊抢救,心脑血管功能受损严重。因长期脑血管病变及高龄影响,被申请人认知功能严重衰退,无法清晰辨认自身行为及完整表达个人意愿,不能独立处理财产管理、就医等民事事务,日常起居均需他人全程照料。申请人刘XX长期贴身照料被申请人,具备充足的时间与精力履行监护职责,遂委托于欣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王XX是否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人刘XX与次女刘X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谁更适合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刘XX同意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同意由申请人刘XX单独担任监护人,主张应由刘XX与刘XX共同担任。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XXX[20XX]法医精神病鉴字第XX号)显示,被申请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中度),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认被申请人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监护人指定,被申请人配偶已故,其子女均应承担监护职责。鉴于被申请人自病情加重后,生活、就医等均由申请人刘XX承担,其具备监护条件和能力。而刘XX与刘XX就生活照料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若共同担任监护人易产生分歧,不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稳定生活与治疗。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不予采纳共同监护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一、宣告王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XX为王X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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