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姜X与被告黄XX系老乡及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7日,被告黄XX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姜X提出借款。原告姜X同意出借,并于当日通过其开设于某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黄XX的某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此后,原告姜X又陆续以现金方式向被告黄XX交付10万元,共计完成50万元的出借义务。考虑到双方系老乡关系,原告姜X未要求被告黄XX出具借条,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约定借款利息。
后原告姜X因自身资金需求,多次向被告黄XX催要借款。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21年9月期间,原告姜X通过微信聊天、电话通话等方式持续催收,被告黄XX在沟通中对借款事实均未予否认,并曾作出还款承诺,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长达五年左右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姜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学好律师等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XX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50余元/天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000余元。被告黄XX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在缺乏书面借条及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原、被告之间5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特别是其中1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能否被认定;二、在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情况下,被告黄XX应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具体的利息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债权凭证,但原告姜X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实40万元的转账事实;对于另外10万元现金交付,结合双方老乡关系及交易习惯,且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显示被告黄XX对50万元借款总额未予否认并承诺还款,故法院确认50万元借贷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XX未还款已构成违约。
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未约定还款期限,法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2021年10月19日)起算逾期利息。被告黄XX缺席审理视为放弃抗辩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X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余元、保全费3000余元,均由被告黄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