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彭X与被告王X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2日至29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8万元;2019年9月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4万余元;2020年4月1日,原告根据被告指示,通过银行转账将5.5万元汇入案外人郑X乙账户;2021年4月7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4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8.9万余元。2021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每笔借款以出借时间单独计算月息2%。同时约定,若被告未能于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自愿承担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借条出具后,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彭X委托郭学好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9万余元,支付利息6.6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及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王XX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结合原告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本案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认定;其二,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特别是针对跨越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节点)的多笔借款,如何依法分段适用不同的利率保护上限;其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保全费是否具备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应否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微信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X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借条确认的四笔借款交付时间进行分类分段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发生的三笔借款共计14.9万余元,其自借款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合计2.7万余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发生的4万元借款,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关于律师费,因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费,因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X归还借款本金18.9万余元;支付利息2.7万余元及后续分段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余元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