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冷战魁、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深圳XX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陈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