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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与孙XX、深圳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冷战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孟XX,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冷战魁、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深圳XX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3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颖



书 记 员  陈稳


  • 2014-09-18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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