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
委托代理人刘星,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郭X负担。
审 判 长 汪军辉
审 判 员 王贤林
人民陪审员 朱永芝
代理书记员 张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