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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张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9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女。


法定监护人刘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XX,男。


委托代理人刘星,男,湖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二中国XX公司。


地址:荆州市江陵县,电话XXX。


被告三XX,男。被告XX公司


公司负责人:曹伟


公司地址:南县南XX


委托代理人吴X,男,汉族,湖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五中国XX公司。


地址:南县南XX兴盛路,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湖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夏元XX、益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有关文书打印、签发有误,原告孙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建夫


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



书 记 员  朱 砂


  • 2015-03-18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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