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
法定监护人刘X,女。
委托代理人王XX,南县潇扬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一张XX,男。
委托代理人刘星,男,湖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二中国XX公司。
地址:荆州市江陵县,电话XXX。
被告三XX,男。被告XX公司
公司负责人:曹伟
公司地址:南县南XX
委托代理人吴X,男,汉族,湖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五中国XX公司。
地址:南县南XX兴盛路,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湖南XX,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中国XX公司、夏元XX、益阳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有关文书打印、签发有误,原告孙XX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XX
审 判 员 张建夫
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
书 记 员 朱 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