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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次前科+共同盗窃,律师精准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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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骄虎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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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甲的辩护人,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辩点,重点论证被告人无主动盗窃犯意、系临时起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出赃物、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效降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定。通过专业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有多次前科+共同盗窃,律师精准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内容

  被告人甲,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989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1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

  辩护人:

尹律师,江苏XX律师;

赵骄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乙,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99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004年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6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被批准逮捕。

  案件概况: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尹XX、赵骄虎,被告人乙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甲向被害人丙购买田黄石等物品未果后,电话指使被告人乙至南京市秦淮区XX某旅社213客房实施盗窃,被告人乙伙同他人撬窗开门进入客房,窃得有机宝石雕件、仿田黄石章及雕件共计9件,价值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乙X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 2011-06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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