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次前科+共同盗窃,律师精准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内容
被告人甲,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989年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1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逮捕。
辩护人:
尹律师,江苏XX律师;
赵骄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乙,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199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004年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6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被批准逮捕。
案件概况: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及其辩护人尹XX、赵骄虎,被告人乙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9日上午,被告人甲向被害人丙购买田黄石等物品未果后,电话指使被告人乙至南京市秦淮区XX某旅社213客房实施盗窃,被告人乙伙同他人撬窗开门进入客房,窃得有机宝石雕件、仿田黄石章及雕件共计9件,价值人民币9200元。被告人乙X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被告人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