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侯XX与候XX、上海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香民初字第169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振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侯XX,1957年3月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候XX。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镇新老通唐公路交道XX。


法定代表人欧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峰,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与被告候XX、上海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杨 燕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8-04
  • 香河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