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XX律师。
被告闫XX,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赵XX,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闫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27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