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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闫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少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XX律师。


被告闫XX,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赵XX,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闫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27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7-07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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