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又名陈XX),女,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梅生,湖南XX。
委托代理人陆XX,男,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伍XX,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伍XX,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伍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 霞
代理书记员 张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