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3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四川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孙XX及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审判员 詹洪涛
书 记 员 舒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