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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孙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514号
婚姻家庭
杨继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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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32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四川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孙XX及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X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红


审 判 员  马 燕


代理审判员  詹洪涛



书 记 员  舒XX


  • 2014-06-30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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