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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德昌民初字第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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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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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XX,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XX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00元,减免后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屈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安 康


  • 2014-08-06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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