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XX,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继平,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XX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00元,减免后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屈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安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