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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厦民终字第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女,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陈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付XX与被上诉人被告XX公司(下称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告开始受雇于被告,任切菜工。2013年6月3日,原告前往一七四医院就诊。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6月21日,原告因左膝盘状半月板伴外侧半月板损伤及左膝关节退变在一七四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暂计31839.43元(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再确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提供了《证明》及《录音资料》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证明》系证人证言,出具该某证人未到庭作证,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该《证明》的证明对象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未能体现被录音人员的身份情况,该资料的谈话情况亦不能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付XX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付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付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一、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中,同单位员工江XX明确表示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殿前加工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原审法院在未核查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江XX未到庭作证既对该证明对象不予采信,显然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审判职责相违背。二、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记录》中记录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办公室人事主管的对话,原审法院在本应依职权调查核实,却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这显然过于苛刻也有违法律规定。因此,在上诉人已经履行所应承担及所能承担的举证义务情况下,被上诉人若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录音资料》、《门诊病历》、《住院证及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上诉人确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但原审法院将上述彼此相互印证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这显然不符合综合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审判要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实事求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XX公司辩称,上诉人付XX是否在工作时间地点受伤情况不明,证据不足。即使上诉人在工作时间地点受伤,也是其自身潜在的原因引起,与其本职工作无因果关系。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付XX没有异议;被上诉人XX公司主张:原审认定“2012年9月,原告开始受雇于被告”有误,实际时间是2012年10月底。另外原审遗漏以下事实:一、2013年5月1日至6月初,上诉人一直都正常上班,没请任何病假和休假,也未向被上诉人反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二、上诉人的医药费票据中,7839.25元属于公费劳保医疗报销范围。对于被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及时就诊,是因为上诉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所以没有请假,直到6月3日才就诊。无论医疗费7839.25元是否能报销,被上诉人都应当赔偿损失。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付XX请求证人江XX、李XX出庭作证。江XX证明2013年5月6日当天听到上诉人付XX说“扭伤脚”;李XX证明2013年5月7日及后来几天,上诉人付XX上下班均是由其丈夫接送。被上诉人XX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两证人都是付XX的老乡,证言不具有合法性;证人并不知道付XX之前是否有病史,而且上诉人付XX在诊断病历中明确有左膝关节蜕变,至于是扭到引起的还是原有疾病,无法证实。被上诉人XX公司同时表示,鉴于上诉人付XX曾为公司员工,对于其现有伤病,愿意给予2000元慰问金。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12年9月或10月,上诉人付XX开始受雇于被上诉人XX公司任切菜工,在劳务合同履行期间因患“左膝盘状半月板伴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退变”住院手术治疗。依相关的医学常规理论,膝盖关节退变又称骨关节炎、老年性关节炎等,是最常见的一种慢性、进展性关节疾病。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尤其是女性,由于身体的原因,会引起膝关节的透明软骨退化、萎缩,再加上一些活动性的损伤,可能引起关节肿胀、疼痛、行走困难等一系列症状。本案中,上诉人付XX受雇于被上诉人XX公司时已52岁,造成其“左膝盘状半月板伴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退变”可能存在上述等多方面的原因构成,但究竟什么原因造成,则需要由专业部门的专业性技术鉴定。


雇员工伤而主张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上有两种诉由,一是以劳动法为依据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主张权利;二是以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直接以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请求赔偿。本案中,上诉人付XX原审提起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属于后者,为此,作为原审原告,上诉人付XX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左膝“扭伤”与其“左膝盘状半月板伴外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退变”之诊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上诉人付XX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另外,被上诉人XX公司表示愿意给予上诉人付XX2000元慰问金,应予照准。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上诉人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纪赐进


审 判 员  许XX


代理审判员  刘XX



代书 记员  吴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4-03-13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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