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孙X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承民初字第21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连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XX律师。


被告周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 判 长  宫学金


人民陪审员  王新光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佟XX


  • 2014-11-27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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