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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XX与闫XX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承民保字第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连明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齐XX。


委托代理人王连明,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闫XX。


申请人齐XX与被申请人闫XX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XX在中国XX存款30,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闫XX在中国XX账号内的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尚XX


  • 2014-05-29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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